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erp软件购买,电脑cad软件,战略家炒股软件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统计时,将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8日和2022年12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且该等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就该等议案进行投票。相关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4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30—16:30。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线、登记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附件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二、本人(本单位)对上述审议事项中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代理人有权____/无权____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5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下统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7]70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以9.55元/股的价格向521名激励对象授予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38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3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18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丁明等2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0.7万股。
9、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黄理功已身故,邓燕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000股。
11、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2、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9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7.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1人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1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3、2021年1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3,000股;对预留授予的8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8,500股。
14、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5、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6、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8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三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99,408,918元减少为699,358,918元。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需调整。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故此,对于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68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64.90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5人已离职,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万股,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5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万股,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445,500股调整为6,395,500股。公司股本总额由699,408,918股调整为699,358,918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
鉴于上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拟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12月15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5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8.4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下统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年12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5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51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18.4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99,358,918元减少为698,174,918元。
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的原激励对象的118.4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需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故此,对于4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34元/股;对于10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17元/股。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1662.3540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51人已离职,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8.4万股,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41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6.7万股,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0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7万股,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370,000股调整为22,186,000股。公司股本总额由699,358,918股调整为698,174,918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全年拟与关联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5,862万元(不含税)。
除上述已预计并履行审批程序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外,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调整,须新增与关联方武汉二进制半导体有限公司、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兴移通电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另外须对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美光通信有限公司、长飞(武汉)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出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日常关联交易做出补充预计。以下为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一步补充预计的具体情况:
1、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自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名关联董事丁峰、雷信生、吴海波回避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1、武汉二进制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27栋8楼8002室04号(自贸区武汉片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成立。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二进制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蓉。注册资本:23,000万元。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739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通信电子产品(不含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研发、系统集成、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服务;社会公共安全专用设备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220,561.10万元,净资产105,164.4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45,824.19万元,净利润32,448.41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7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俊。注册资本:3,333万美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产业大楼1楼。经营范围:通用服务器、高性能计算机、存储产品、云计算、交换机、工作站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07,317.02万元,净资产18,275.3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58,706.83万元,净利润2,141.23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武汉兴移通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立万。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工业园。经营范围:通信、电力、电子、计算机、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设备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兴移通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总资产2,990.17万元,净资产1,634.1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83.85万元,净利润-68.03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兴移通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宣泽。注册资本:16,000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街邮科院路88号1幢1-3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总资产50,374.92万元,净资产11,925.35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273.31万元,净利润-1,780.42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琳。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虹信产业园。经营范围:质检技术服务;实验室检测仪器及设备研发、批发兼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6,843.03万元,净资产12,442.6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657.20万元,净利润1,670.93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1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美国美光通信有限公司(guangTelecommunicationInc.)注册资本:5万美元。住所:旧金山市蒙哥马利大街300号535单元(300MontgomeryStreet,Suite535SanFrancisco)。经营范围:从事通信产品研发、市场(生产项目涉及需环保部门审批的,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际专营专控商品);承接光纤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美国美光通信有限公司总资产1,142.45万元,净资产487.23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421.53万元,净利润24.98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50万元(不含税)。
8、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畅。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777号A座2F-201室。经营范围:量子信息光电子器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光电子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2,922.53万元,净资产1,732.1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98.87万元,净利润1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煌。注册资本:1,650万美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1、2号楼。经营范围:光纤预制棒和光纤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与光纤相关的各种技术服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68,783.22万元,净资产44,821.9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66,783.77万元,净利润378.84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01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注册资本:150,113.0586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1号楼1层。经营范围:研发通信系统及终端、仪器仪表、应用软件、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系统集成、微电子器件;通信系统及终端、仪器仪表的生产平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五金、交电;维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总资产342,693.28万元,净资产-198,632.53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16,367.59万元,净利润-107,981.94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珂。注册资本:4,998.38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经营范围:从事光电技术、物联网技术、传感技术、交通技术、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批发兼零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交通控制设施安装;消防设备、安防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兼零售与技术服务;自有成果的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10,213万元,净资产6,977.7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717.62万元,净利润885.84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照全。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22号。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通信工程、电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通信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总资产61,000.16万元,净资产30,880.5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3,128.53万元,净利润7,160.78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6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耀庭。注册资本:60,000万。住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谭湖二路1号。经营范围:通信、电子信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规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防雷设计与施工(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营的方可经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478,418.51万元,净资产69,902.3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312,590.68万元,净利润-16,302.70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经查询,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4、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军。注册资本:118,782.7879万元。经营范围:光纤通信和相关通信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工业互联网、物联网领域科技开发;相关高新技术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含光纤预制棒、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光纤复合相线(OPPC)及金具和附件、电力导线、电线、电缆及相关材料和附件、通讯线缆及附件、海底光缆、海底电缆及海底通信设备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数据中心、通信站址、工业用智能控制设施所需配套网络能源基础设施产品(含电源、高低压成套配电、蓄电池、精密温控、智能采集管理设备、智能管理软件)的规划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修和咨询;光纤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设备、光模块、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智能交互产品、通用服务器、存储产品、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化软件、应用软件、交换机、工作站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代理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业务;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自营进出口业务(进出口经营范围及商品目录按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为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3,588,032.13万元,净资产1,259,209.4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631,498.03万元,净利润35,563.31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9,000万元,经查询,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5、长飞(武汉)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昕。注册资本:47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武汉洪山区关山二路四号。经营范围:特种光纤、光器件、光传感和其他光系统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通信工程设计、安装、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长飞(武汉)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3,709.43万元,净资产7,516.91万元,营业收入12,888.16万元,净利润219.26万元。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2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长飞(武汉)光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有国家定价的,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依照国际和国内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相比无差异。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是公司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新增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就此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与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证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4日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锋先生主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预计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5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万股,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41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6.7万股,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0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7万股,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先生主持。
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丁峰、雷信生、吴海波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补充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4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回购并注销10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金正旺先生于2022年10月17日因达到退出干部岗位的年龄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提名胡强高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黄宣泽先生于2022年11月22日因工作岗位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建议聘任胡强高先生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至公司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丁峰、雷信生、吴海波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胡强高先生:1973年10月生,博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现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固体器件研究所第二研究室副主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二部经理、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胡强高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胡强高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胡强高先生现时持有公司306,200股股份(限制性股票)。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胡强高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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