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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截屏员工电脑、查看聊天记录、厕所里安摄像头这种职场监控该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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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截屏员工电脑、查看聊天记录、厕所里安摄像头这种职场监控该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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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排雷软件,删除软件怎么删,制作音频的软件近日,有一则关于某公司监控员工的新闻流传,一家厦门的科技公司在厕所隔间装监控,网络上曝光的监控图片,全是员工“蹲坑”的俯视镜头。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面对网络舆论时回应称,摄像头是今年才装的,是为了监控员工吸烟。

  近年来,职场监控与员工隐私之间的碰撞,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除了以电子设备对工作场所展开物理监控外,对办公设备 (包括电脑、平板、手机甚至桌椅) 进行虚拟监控也成为常规操作。

  在此之前,关于监控员工的新闻不止一次上了热搜:深圳某公司给每个工位安装监控,既拍人也拍电脑屏幕;还有公司给员工发高科技智能坐垫,以检测员工的心跳、呼吸、坐姿为由,监视员工有没有离开过座位;更有公司直接在员工手机里安装监控软件,扫描获取他们手机照片、聊天记录等所有信息,以方便监控员工对公司的忠心程度。

  职场监控由来已久,《诗经》中的“折柳樊圃,狂夫瞿瞿”就是在形容监工虎视眈眈,但数字时代来临后,传统的人力监工被技术监工所取代,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见。

  广度上,既有状态监控,例如某公司用智能坐垫 收集 员工的心跳、呼吸、坐姿等数据 ; 也有流量监控,例如国美集团 统计 员工上班时间刷视频、打游戏的流量 ; 还有内容监控,例如某企业开发的“行为感知系统”可 查看 员工的浏览和聊天记录。

  深度上,虚拟监控不仅能查看员工做过或正在做什么,还能预测员工未来做什么,曾经冲上热搜的“离职倾向分析系统”就是根据员工曾经浏览招聘网站、投递求职简历的信息,向雇主提示该员工可能离职的“风险”。

  这是因为职场监控,也可以具有保护财产设施、维护职业纪律、提升工作效率等正当目的。2012年,微软的一名高级软件架构师因不满自己的工作评价结论,将Windows 8核心代码及用于反盗版软件的“激活服务器软件开发工具包”代码泄露给一位匿名的法国科技博主,后者将代码发到网上,给微软造成巨大损失。若不对代码的浏览和传输情况做记录,微软和警方恐怕永难识别“内鬼”。

  然而,职场监控也能且确实造成一系列负面后果。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的记述触目惊心:“一个在机器刚停住的时候就睡去的可怜的孩子,在监工的吆喝下惊跳起来,闭着眼睛重复平时的操作”。职场监控,内含把人异化为物的风险,侵犯乃至剥夺员工隐私正是异化表现之一种。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禁了之,而在于确保职场监控在不伤害员工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正当目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就要求雇主处理雇员个人信息具备合法性基础。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两条可能的合法化路径:一是“取得个人同意”,二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通常情况下,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知情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合法性基础。

  但众所周知,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权力不平等,雇员对雇主监控的默示、明示甚或单独同意,往往只是无声的忍耐或无奈的顺从。有研究 表明 :在美国,雇主可以通过事先通知并获得雇员书面同意,使雇员“合理隐私期待”落空,导致职场隐私权沦为“华而不实的合同附款” (a luxurious contractual addendum) 。

  这也正是为什么“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曾指出:由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工作中大部分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不能是、也不应该是雇员的同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16条亦强调个人同意必须是“自愿”作出,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且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撤回同意为由停止服务。据此,职场监控不应以取得雇员个人同意为合法性基础。但需要澄清的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职场监控须在事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员工。换言之,员工同意不是职场监控的充分或必要条件,但员工知情是其必要条件——“监控”不能成为“窥视”。

  在中国法上,职场监控的合法性基础应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这里的核心词是“依法制定”,具体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是“民主”,即《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单个雇员力量小,众人拾柴火焰高。经由集体讨论、平等协商而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算写入职场监控的内容,也远比雇员单独同意更能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当然,在特定情境下,劳方完全可能集体失语。这就引出“依法制定”的第二层要求“合规”,即《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尽管学界早有加强立法的呼声,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直接、明确、细致地划出职场监控的边界。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下就完全无法可依。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这就从原则上厘定了职场监控的合规底线,即监控必须有说得出来的合理目的,也必须有说得过去的合理手段,既不可假公济私,亦不可缘木求鱼,更不可杀鸡用牛刀——“监控”不能成为“宰制”。

  在此视角下,那些拍洗手间、看私人对话、每五分钟自动截屏的职场监控,应当休矣。

  但法网扎得再密,也需人用,而且常常只能提供事后评价和救济,难免力有不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平衡,最终要回到社会观念和行动中。如果违法的职场监控能像PUA、996、性骚扰那样人人喊打,如果反对者能不被枪打出头鸟,那么我们才算真正领会了一百多年前先哲的提醒:“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来说,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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