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代码应承担不利后果
软件侵权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代码应承担不利后果
软件侵权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代码应承担不利后果,期货软件分析,日韩软件,茂松软件】原告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佳时光电电子白板单点操作软件V3.1.0”的著作权人,涉案被控侵权产“红叶电子白板”及配套光盘由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
【判决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权利软件开发及发表日期早于被控侵权软件,两款软件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条件,而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密码,致使无法与原告的权利软件源程序进行鉴定,明显是在故意制造障碍,逃避侵权责任,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认定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原告的“佳时光电电子白板单点操作软件V3.1.0”进行修改后公开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佳时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害,两被告依法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红叶公司为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利用在其官网及天猫网店页面上进行广告的方法,为了攀附佳时公司权利产品的知名度,故意引用佳时公司宣传册的内容并稍加修改,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通过购买获得被控侵权软件目标程序,通过比对发现两者在程序模块、运行界面、本地资源等方面存在高度一致之处,且两者存在多个相同的bug,鉴定意见也得出了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被告虽然提供了源代码光盘,但却坚持拒绝提供光盘密码,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在直接比对源代码的方式进行鉴定。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推定被诉侵权软件是在复制、修改原告软件源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的侵权软件。
【案例索引】(2014)穗南法知民初第500号、(2016)粤73民终638号、(2019)粤知民申4号,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张爱武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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