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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及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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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及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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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考哪个软件好,搜题软件电脑版,画图软件作品软件是信息技术之魂、网络安全之盾、经济转型之辙、数字社会之基,软件产业正以其强大的技术创新力日益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领跑团”。为促进该产业进一步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规定了该文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注意享受条件或项目标准调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实际税负2.5%);2021.1.1—2022.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具体为: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转让所得小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清单和非清单管理方式。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方式。企业应通过发改部门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清单采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0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要享受2021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须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列入国家优惠清单后,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按照原有政策可享受至期满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采取非清单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同时需要将相关优惠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除2020年第45号公告、财税〔2016〕49号外,2021年,四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三个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条件、方式等进一步明确,需重点关注。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苏州税务: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己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恵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时间安排,企业至少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前将资料报送至县、区级税务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为帮助普通软件企业更好享受税收优惠,小编搜集了一些热点问题,快来看看,您想知道的在不在这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软件企业?已成立十年的企业首次获利,可以申请享受免税吗?

  答:软件企业判断条件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1)企业符合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也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按45号公告执行。

  答:普通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无需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普通软件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核查资料要求详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

  4.软件企业2021年度若要享受优惠政策需何时申报?如何准备核查材料,材料递交到哪里?

  答:软件企业2021年度若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前进行申报享受。并按照《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规定的资料要求和时限,将核查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答:《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规定,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广大软件企业在提交转请核查资料后关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6.软件企业第一年获利并享受了优惠,第二年没有获利,是否还要去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查资料?

  答:财税〔2016〕49号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7.软件企业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提交软件企业优惠核查材料吗?

  答:财税〔2016〕49号规定,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如果企业填写的是小微企业优惠,没有填写软件企业优惠,则无需报送转请核查资料。

  8.软件企业成立第一年获利了,但税务上没有申报享受免税优惠也没有报送核查资料,第二年可以追补办理吗?

  答:目前为止软件企业转请核查不能再向前追溯,企业获利第一年可以享受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第二年开始可以就剩余年度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2019年开始获利,但是2019和2020年度均未申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则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为2019-2023年度,2021年度可享受减半第一年优惠。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 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10号公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发布以来,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标准的变化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 (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选择领域软件产品功能直接 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 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拥有所选择领域相应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 项,相应领域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 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

  财税(2016)49号主要以销售规模为依据划分重点软件企业。发改高技〔2021〕413号针对不同类型的软件企业在收入、研究开发人员占比及研发费占比上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条件。

  此外,相比发改高技〔2016〕1056号,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重点软件领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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