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

商业秘密案件中软件源代码非公知性证明方式

中国软件网2023-07-31中国软件影视vip软件
办公软件有那些,影视vip软件,报纸制作软件,商业秘密案件中软件源代码非公知性证明方式,办公软件有那些,影视vip软件,报纸制作软件维谛公司系提供供配电方案的国际知名企业,EPM软件和EXS软件是维谛公司专门为其特定UPS产品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案件中软件源代码非公知性证明方式

商业秘密案件中软件源代码非公知性证明方式,

  办公软件有那些,影视vip软件,报纸制作软件维谛公司系提供供配电方案的国际知名企业,EPM软件和EXS软件是维谛公司专门为其特定UPS产品所独立开发的软件系统,并将两款软件系统的开发计划、方案等过程文件及源代码等开发成果作为公司的核心机密进行管理。

  李某亮在维谛公司任职期间,以他人名义成立贝尔公司,并教唆、引诱维谛公司其他员工通过U盘启动等方式将上述软件的相关源代码秘密下载并带出维谛公司,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披露给李某亮,并使用于贝尔公司的软件产品。

  维谛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亮、贝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维谛公司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软件源代码通过硬件物理隔离及软件技术手段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充分陈述该技术信息与公知领域相关信息的区别所在,同时通过大量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李某亮、贝尔公司虽抗辩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

  因此,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经比对,被诉代码中有17个源文件的代码与维谛公司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同;有7个源文件代码中所显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维谛公司源代码的信息完全相同,亦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同。

  李某亮、贝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以违反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技术秘密,并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或经部分修改后使用,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李某亮、贝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全额支持维谛公司的赔偿请求。

  本案涉及基础电力设备产品软件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保护。区别于采用司法鉴定认定非公知性及进行侵权比对的一般审理模式。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

  同时,由法院使用对比软件将软件源代码进行直接比对,结合被诉代码中的身份信息片段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有效解决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非公知性认定难”以及“侵权比对难”的两大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是高效保护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

很赞哦!